票據的概念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上的票據包括各種有價證券和憑證,如股票、企業債券、發票、提單等; 狹義上的票據,即我國《票據法》中規定的“票據”,包括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是指由出票人簽發的、約定自己或者委托付款人在見票時或指定的日期向收款人或持票人無條件支付一定金額的有價證券。
我國在唐代出現了一種名為“飛錢”的票券;學者們多認為“飛錢”是我國現代匯票的起源。唐憲宗(公元806年~公元820年)時期,各地茶商交易,往來頻繁,但交通不便,攜帶款項困難。為方便起見,創制了飛錢。商人在京城長安(今西安)把現金支付給地方(各道)駐京的進奏院及各軍各使等機關,或者在各地方設有聯號的富商,由他們發給半聯票券,另半聯票券則及時送往有關的院、號,持券的商人到目的地時,憑半聯票券與地方的有關院、號進行“合券”,然后支取現金。當時,飛錢只是一種運輸、支取現金的工具,不是通用的貨幣。
新中國成立后,曾一度限制票據的使用,當時規定:匯票、本票在國內不得使用,匯票僅限國際貿易中使用,個人不得使用支票,企業與其他單位使用以轉賬支票為主。進入20世紀80年代,隨著改革開放深入到各個方面,票據在我國逐漸開始大規模使用,目前我國使用的《票據法》(1996年頒布)和《支付結算辦法》(1997年頒布)規定的票據基本上與國際通行的票據一致,我國的票據使用和發展也進入了一個嶄新的時期。